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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9]253号 关于对销售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1月9日    皖国税函[1999]253号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芜国税发〔1999〕254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债权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债务人的抵债汽车在征税上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抵债汽车是未使用过的, 应按 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是使用过的,则应按6%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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