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2009]73号 2009.10.29
贝云提示——依据湘财税[2014]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10月1日至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后续政策——湘财税[2015]12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