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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2007]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48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政[2007]70号        2007.7.2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安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徽奋力崛起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发展服务业,要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和法律咨询等商务服务业,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努力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要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发展,不断培育新的服务业增长点。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积极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不断推动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服务业竞争力,努力推动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产值占全部服务业产值的比重达到50%,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基本相适应。为实现上述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基本思路,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拓宽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科技研发、对外贸易、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城市公交和体育场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绿化、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娱乐、社区服务、老年服务等领域的投资经营。

2.放宽注册条件。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服务企业和组织,管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3.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准的许可证上标明许可的行政区域范围。

二、消除政策差异
4.保障生产资料供给。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地、用煤、用油、用气等应与工业企业一样对待,不得实行产业歧视性分配供给政策。

5.实行产业间同等的价格(收费)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6.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进行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开发区内服务业享受同等的政策。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实施税费优惠
8.鼓励城市市区企业“退二进三”。对城市市区“退二(第二产业)进三(第三产业)”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办企业条件和范围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的优惠政策。

9.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对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10.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按规定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加强引导扶持
12.加大政府对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切实加快服务业发展。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13.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服务业。充分调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项目,促进银企合作。积极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发行债券、招商引资、上市融资、实行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服务业。

14.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对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70号)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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