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9]12号 2009.2.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国、地税局沟通协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
自2008年6月“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投入试运行以来,税务登记的办证遵循“谁受理、谁办证,信息共享”的原则。2009年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在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采集的信息中,新增“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字段,作为国地税公共信息。新办税务登记由登记受理机关根据《通知》的规定负责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受理税务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在《税务登记表》的税务机关盖章处注明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告知纳税人。
国税、地税基层局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两局自行协商确认。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分别提交市国、地税局协商解决。经协商后确定的,由最终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并在“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修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兼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
为了便于执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统一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三、关于存续期间发生税务登记变更的处理原则
以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为前提,对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税务登记变更的,不改变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加强后续管理的要求
负责税务登记岗位工作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审核以避免征管范围调整后,出现漏征漏管户。各主管局应定期通过平台查询跟踪单管户信息,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可能存在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核实,通知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