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2009]19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