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8〕4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17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17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