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8〕3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即日起将“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迅速通知到相关纳税人。
二、
三、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用票,2009年1月1-3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企业报税和变更发行业务照常进行。因变更发行在2009年1月征期完成,
附件:1.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2.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
3.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