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省地税局和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31号)和《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运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8〕54号)精神,现就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道路运输委托代征问题 (一)积极协调,密切配合 省局与省交通厅决定将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单位,由省以下各级养路费征稽部门调整为市运输管理处,县区运输管理所(处)。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为委托代征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局、县区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当地养路费征稽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代征前各项准备工作,创造代征有利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省局反映。 (二)加快系统开发,加强发票管理 由于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主体改变,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暂回办税服务厅。省局开发道路运输发票代开系统,与全省联网办理(审验)运营证系统链接,并与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开发道路运输代征税款系统,实现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代征的系统操作和数据传输,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再移至运输管理处(所)的办证大厅。在此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代开和自开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定期对自开发票企业发票领用、开具缴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自开发票企业为代开发票运输企业代开发票,严禁出现虚开发票。 (三)普遍公告,平稳过渡 省局制发《运输业代开发票和协同征收单位调整公告》,在《辽宁日报》刊登,在辽宁交通广播电台播发。市局也要在本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印制纸质公告发送县区局。县区局要将纸质公告张贴到原养路费征稽部门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和货物运输集中场所。 市局要指导县区局有效开展代征工作,具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运输业窗口,专门办理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事项,道路运输代征系统未开发使用前,缴纳道路运输定期定额税款,由现在发票代开系统负责收缴。各市局列明现行“车辆定额/吨税收”,辅导道路运输发票代开窗口,实现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主体改变的平稳过渡。 二、关于加强定期定额管理问题 (一)拉动经济增长,掌握现实税源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惠及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调动经营积极性,促使自主创业和再就业,改善生活质量和社会心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间接带来税源增长,地税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通过典调和巡查等有效形式,掌握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源增加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使税源增长转变为税收收入增加。 (二)调整定期定额,推广“批量扣税”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省局负责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双定核定系统的维护,保证基层地税机关从2009年4月1日起按调整后规则操作。调整前,营业额5,000元以下,系统定额默认为零。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通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系统”),使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业务(简称“批量扣税”)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各级地税机关要大力推广“批量扣税”的办法。市局负责协调同级国库和商业银行,指导本地区数据采集录入,指导地税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协议(简称“三方协议”)的签订。县区局负责实现定额核定数据采集录入的全面、完整和准确�
辽地税函[2008]27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54
辽地税函〔2008〕2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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