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函[2008]5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58

京国税函〔2008〕5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57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主动了解掌握本局管辖香港H股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对依据董事会决议发生派息行为的,要及时监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并开具相关售付汇税务凭证。

  二、对非居民企业股东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要认真履行有关程序,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退税。

  三、各局在具体工作中若发现特殊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派发股息情况的了解,并发挥售付汇凭证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008年11月6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