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8〕4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48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计入收入总额。
2008年9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