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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8]16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12

鲁地税函[2008]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寿险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33101,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2元/份。

中宏寿险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省局报送。

二、中宏寿险发票仅用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集中打印保单业务时开具,分散打印(开具)保单业务不使用此种发票。

三、中宏寿险发票由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济南市地税局统一领购。

四、济南市地税局负责对中宏寿险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监督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核实。

四、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济南市地税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表一)。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于纳税申报时,向济南市地税局同时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报送,见附件表二)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报送,见附件表三),明细表备注中还应写明各市的发票用量。报送时一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辖各营销服务部在纳税申报时,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本部门的《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附件:集中出单保费报表(表一、表二、表三)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9日印发

                                  校对:杨玲      印21份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6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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