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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地[2008]2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14

 京地税地[2008]2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试点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定于2008年11月1日在我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并联合制定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车船税的内容
    2.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4.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


    一、代收代缴试点单位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代收代缴范围
    上述试点公司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已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且所有权登记为“个人” 车辆的车船税。
    三、代收代缴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详见附件2)。
    四、代收代缴系统
    各试点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需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协会)的交强险管理平台与北京市地税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联网代收代缴车船税。
    此外,为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地税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发生服务中断情形时,经北京市地税局书面授权,由保险协会启动应急系统。各试点公司使用保险协会提供的车船税征收系统独立运行程序征收当年的车船税。待车船税征收系统恢复正常后,由保险协会将应急系统运行时试点公司征收的数据传回车船税征收系统中。
    五、代收代缴试点保障工作
    (一)试点工作组织保障
    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共同负责对试点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和各试点公司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各试点公司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督促、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受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不流失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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