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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8]47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新实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处置粉煤灰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19

桂国税函〔2008〕4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4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柳州新实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处置粉煤灰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08〕149号)悉。批复如下:

    鉴于柳州新实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实公司)将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两台发电机组静电除尘收集的全部干灰、沉渣池排放的灰渣、新灰塘贮存的煤灰进行处置,粉煤灰的处置权属于新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新实公司销售粉煤灰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使用粉煤灰单位自行到该公司无偿取得的粉煤灰,不征收增值税。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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