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以予处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售“楼花”和纳税人以房屋、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土地权属不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税务检查时,要认真查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依法征收契税。 三、对于存量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征收机关要严格审核转让方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了契税,查验相关缴税凭证或证明材料。对转让方在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未足额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应要求转让方补缴契税并以予处罚。对转让方在获得该宗房地产时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转让后该宗房地产不再属于减免契税范围的,转让方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市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报市局有关部门后,可先行办理承受方契税缴纳业务。同时要将相关欠税信息及时转交相关地税机关。 四、对将房地产权属用于抵押,如果双方签定的是抵押合同,其房地产权属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如果转给第三方签定的是转让合同,则要对第三方征收契税。 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 五、对于司法裁定或判决中的房地产价格,如果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征收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出具交易房地产的评估报告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 六、对纳税人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的,即证明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已缴税款不予退还。除此之外,纳税人符合有关退税条件申请退税的,征收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还契税手续。 附件:《XXX市存量房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辽地税发[2008]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0
辽地税发〔2008〕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28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