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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 [2008]19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190号      2008-06-1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修订《图册》中相关产品企业名称,现将有关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对《图册》中的产品企业名称进行修订的,由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国税局留存,原件经市国税局审核后退还企业。

二、企业需向市国税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并在公告附件的备注栏中加盖企业公章;

(二)变更名称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见附件)。

三、市国税局审核后,将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同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扫描)、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产品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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