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8]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