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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发[2008]5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49

湘国税发〔2008〕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见附件1)和“两个减负”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做出如下部署,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均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税政、法规、稽查、计统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在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共同做好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税局、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本次评定工作由国税机关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应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期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对纳税人2006-2007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实施动态管理的除外。
(三)评定时间
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至6月;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评定时间为7月;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8月至10月。
二、评定管理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一)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在国税局、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税务登记情况(15分)
(1)开业登记2分;
(2)扣缴税款登记2分;
(3)税务变更登记2分;
(4)登记证件使用2分;
(5)年检和换证2分;
(6)银行帐号报告2分;
(7)纳税人认定情况(含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
上述7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扣完违反项目分值,如开业登记未办,则应扣完整个项目的分值。
2.纳税申报情况(25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8分;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8分;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2分;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2分;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上述5个项目中,前4个项目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扣分以扣完本项目分值为止;第5个项目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
3.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5分;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5分;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
上述4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扣完违反项目分值。
4.税款缴纳情况(25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
(2)欠缴税款情况10分;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
上述3个项目中第1、3项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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