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31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对我局的税收业务附报资料进行了整理规范,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办税业务报送资料清单,现下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的减免税等文书和需报送的涉税资料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所得税需要报送的涉税资料清单待政策明确后再专门制定下发。此前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各单位在办理相关税收业务和进行税收宣传一律照此执行。执行中发现需要补充或者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的,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附件:办税业务清单(深圳)V2.0-文件版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