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今年以来,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为落实好近期企业所得税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正确、顺利实施,现就近期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关于汇缴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5号规定,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我市纳税人自行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统一确定为2008年5月31日。
(二)关于汇总报表和报告上报省局期限
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等文件的规定,向市局报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报送时间由每年的6月1日前,统一调整为每年的6月20日前。
(三)关于汇缴检查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已列入《2008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为检查的优先考虑对象。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汇缴情况、纳税评估情况、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等,及时筛选汇缴检查名单报同级稽查部门,一并列入检查计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应在企业汇缴期结束后进行。汇缴检查截至期限,按照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2008年9月底。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和由稽查局填报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一并报市局(税管二科)。
二、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2007年减免税计算办法
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三)关于工资加计扣除年度申报表的填报
上述福利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或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口径填报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可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合并填列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减:加计扣除额”内。同时,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情况应要求纳税人附报有关情况说明及具体的加计扣除额。各单位要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进行单独统计,并在汇缴报告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