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