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77号 2008-03-12
贝云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凡货源地在本地的,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凡货源地在外地的,要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经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对2008年1月3日后白银及其制品的退、免税要按《通知》规定办理,已经办理退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