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21号 2008-0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
2008年1月28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8〕21号下发了《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 、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新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演变
一、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
“1、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中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办理。
2、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
二、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三、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比较
京地税营〔2008〕21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和“ 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分别按照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和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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