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8〕32号 2008-02-02
琼国税函〔2008〕32号 2008-02-02
贝云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再附列报送《增值税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表四)》。
二、纳税人应于每月15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2005年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分开单独报送。
三、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成功进行申报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个季度各月份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