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3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和 B 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备案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和 B 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备案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