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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字 [2008 ]31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13

鲁政字 〔 2008 〕31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3

各市人民欢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规定,为促进煤炭行业有序发展,便于煤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将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所属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井) , 2007 年度及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锐,继续按原征级渠道徽钠,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从 2008 年起,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 2007 年底前已建成的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井),因执行上述政策发生纳税地点变更。造成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转移的,由省财政厅合理核定企业新纳税地点所在市上缴基数,并相应补助企业原纳税地点所在市。 
    上述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l 日起施行。同时,《 山东省人民欢府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翅的通知 》 (鲁政字 〔 2003 〕 205 号)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纳税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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