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4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已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国税[2007]170号)联合转发,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省暂使用平推式《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和卷筒式《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发票名称为《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发票左侧与城市边框对称位置印制“地税”字样并加边框。 三、银行在开发平推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和卷筒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开具发票软件时,应满足省局《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四、平推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采用两联式;卷筒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采用单联式。 五、平推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008XX;卷筒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009XX。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ΟΟ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