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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7]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39

桂地税发〔2007〕2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强化税收源泉控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范围是指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应缴纳车船税和享受车船税免税的机动车。第三条 在广西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凡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同时按我区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第六条 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一)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应纳税月份数(二)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应纳税月份数(三)其他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第七条   税款征收的衔接(一)鉴于我区车船税2007年上半年新的税额标准未出台,对于上半年已购买交强险而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 2007 年度未缴纳的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对于尚未缴纳2007年以前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原税额标准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交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除追缴尚未缴纳的税款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三)从2008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八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和免税车辆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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