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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7]5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47

鲁地税发[2007]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6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保险监管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代收代缴人员,强化组织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二、健全机制,密切协作。
  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地加强协作配合,尽快使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推进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实施方案,尤其在工作开展初期,要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车船税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掌握车船税和交强险业务特点,确保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准确把握国家税收政策。要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省地税局将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地税、保险机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与地税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实现实时的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规程,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反馈,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执法,加强征管。
  各级地税部门、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细化车船税征收管理和代收代缴工作措施,确保税收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共同研究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措施,做好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逐级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地税部门要及时完善税收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严格区分征、免车辆类型,确保车船税及时、足额代征入库,对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报告地税部门,按照车船税政策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要认真做好代收代缴税款的各项明细记录,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代收代缴信息。  
    四、优化流程,搞好衔接。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样式附后)号、山东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样式附后)和出具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和山东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样式附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将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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