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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7]130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56

京财税[2007]13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7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件中所称“农村居民用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有线电视网络用户。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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