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7〕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