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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7]3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07

京国税函〔2007〕3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5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规定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均应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管理,各局应严格监控其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

  各局不得授权一机多票企业领购用于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其他普通发票,包括企业自印的普通发票。以下情况除外:

  (一)按照规定可使用《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二)按照规定可使用《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

  (三)按照规定可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零售企业零售机动车。

  各局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立即报告市局。对违反总局、市局规定擅自变通的,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

  二、对在一机多票系统升级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留存应缴销而未缴销的空白非防伪税控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各局应立即缴销其擅自留存的空白非防伪税控普通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等有关规定处罚。

  三、关于总局《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检查清理工作,市局另行通知进行安排。

2007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属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仍然不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影响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的效果。为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进行收缴。? 二、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凡应收缴普通发票而未收缴或擅自向企业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的,要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对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要切实加强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在审核时务必注意“表票比对”。要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隐瞒销售、虚抵进项等问题,加强税源监控。?

  六、各地税务机关在2007年7月10日前要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书面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的电子文档可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地址:ftp://130.9.1.1/centre/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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