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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7

京国税函〔2007〕2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212号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北京卷烟厂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应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提供卷烟样品,具体内容及数量如下:

  (一)实物样品:包括条、筒及单包(或其他形式)卷烟实物各2套;

  (二)外包装样品:包括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及单包包装各4套;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10日内,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连同企业报送的1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备案保存;同时,将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及1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备案表》报市局备案;

  三、对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23日内,主管税务机关除按5号令(市局以京国税发[2003]68号文件转发)要求采集相关信息外,还应连同企业报送的实物样品1套、外包装3套一并报送市局,其余实物样品及外包装专柜保存;

  四、市局将定期将卷烟扫描图像下发至负责采集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区、县局,各相关局在进行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时应认真与扫描图像进行核对,确保信息采集无误。

五、北京卷烟厂由朝阳区迁至通州区后,对市局转发5号令规定原由朝阳区国税局负责的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相关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调整为由通州区国税局负责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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