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7〕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86号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认真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20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