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一条、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一、第三条、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二条和省局冀国税函〔2006〕443号文件第二条、冀国税函〔2007〕51号文件第一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月受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申报期为每月1-15日(以下简称退税申报期,逢节假日顺延)。对外贸企业某笔出口业务未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退税申报期的,可并入下月申报。对在下月仍未申报,退税部门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通知征税机关予以征税。(该条已被废止,冀国税函〔2007〕591号)
二、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必须根据出口发票等出口单证,将当月出口的货物逐笔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在下月退税申报期内进行退(免)税申报。其每笔出口业务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凡到期未收齐单证或到期已过当月退税申报期在下一退税申报期内仍未收齐单证的,退税部门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通知征税机关予以征税。
三、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日期,以在审核系统中读取出口企业申报软盘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份退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冀国税函[2007]12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34
冀国税函〔2007〕12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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