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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7]1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0

皖地税〔2007〕14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07〕1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某些纳税人长期微利甚至亏损,而经营状况十分红火、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有些甚至是全省乃至全国知名饮食企业,税务机关从这些饮食业纳税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却与其经营状况极不相符。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纳税人会计核算中,成本、费用开支白条入账情况大量发生,税务机关难以核实;二是税务机关管理粗放,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了解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明知纳税人经营状况与申报情况不相符,但由于管理手段单一,检查浮于表面,调查研究不深不透,难以发现纳税人财务核算及所得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对上述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餐饮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账证不实的餐饮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尽快解决餐饮业纳税人存在的实际经营状况与申报纳税情况不相符及会计核算缺少有效合法凭证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堵塞税收漏洞,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针对餐饮业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核算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凡在我省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住宿业务同时经营餐饮业的所得税纳税人)。四、从事餐饮业的所得税纳税人,账证齐全、收入、成本、费用能够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核算准确,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调查审核其经营情况与纳税人申报情况基本相符,经市(县)税务局确认后,对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五、为加强餐饮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对查账征收的餐饮业纳税人,其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每月(季)按当期营业收入的2%—5%的预征率预缴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终应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从事餐饮业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能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并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因不能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或其他原因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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