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7〕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6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改制需要,省局经研究同意,将原隶属于农电、森工系统的哈尔滨市郊农村电气化局(现为哈尔滨市第二电业局)、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现为大兴安岭电业局)、伊春林管局供电局(现为伊春电业局)纳入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汇缴单位。同时,根据省电力有限公司税负变化情况,对其所属预征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请各市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第二电业局、伊春电业局汇总其所属供电局的销售收入,按照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大兴安岭电业局所属的各区(县)供电局实现的销售收入,按照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4%。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