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题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印发给你们。目录中所列举的“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在适用时,应当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请按要求将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其他有关事项按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