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吉棚改办[2006]5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52

吉棚改办〔2006〕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0

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的要求,贯彻省政府在四平市召开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现场会议精神,促使棚户区改造被拆迁居民及开发企业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前阶段各地反映的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吉政发〔2005〕34号文件精神,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由于2006年初延边州6县(市)发生了“散发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中毒者主要发生在市郊平房区和棚户区,因此,根据延边州的申请,决定将安图、汪清、图们、龙井、和龙以及敦化、珲春市一并纳入延边州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考虑到集安市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前郭县城区与松原市区同处一个所在地,决定将集安市、前郭县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以上新列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县(市),与其他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需要经过省棚改办下达具体改造计划后,即明确改造区块的数量、名称、范围四至、面积等,可享受吉棚改〔2005〕5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个别地区为了完成任务,擅自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扩大,已明显超出了吉棚改〔2005〕5号文件规定的全省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全省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的统一执行,造成了全省税负不公,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为此,对全省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现重申,各市州、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放宽吉棚改〔2005〕5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已自行放宽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坚决予以纠正。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