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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6]6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55

京国税函〔2006〕6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7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建立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顺国税发[2006]115号),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在公司内部实行了连锁经营统一核算的方式,即由公司总部对所属各店实行微机联网、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的经营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和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促进连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现将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合并的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昌平区国家税务局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应对其存货进行清理,对帐实相符的存货及留抵税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实行统一核算后的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在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统一对外开具发票,对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在20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货物并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后到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应将转出企业的认证系统保留到2007年1月31日;

三、参加此次合并的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到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注册税务登记;

四、对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问题均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44号)的规定办理;

五、由于上述企业合并影响的税款转移问题,按市局有关税款转移的规定办理;涉及的各区县的财政利益问题,应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跨区县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734号)的规定办理。

2006年12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审批同意。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9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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