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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6]3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307号             2006-11-14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执法部门开具的罚没走私车辆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二、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依据车辆铭牌标注的出厂日期(制造日期)确定车辆库存(或使用)年限,依据里程表记录数据确定车辆行驶里程。?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是指,超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期限,且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的应税车辆(包括已办理或未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

  (二)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下列价格证明之一注明的价格,确定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车辆价格证明的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按如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最新核发的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3、分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1)对已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未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注的出厂日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注的入境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对税款滞纳期超过(含)3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车辆购置税税款及滞纳金应由现车辆所有人缴纳。

           2006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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