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沙石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
3.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
4.沙石税收管理台账
5.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使用检查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沙石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沙石采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沙石采掘销售,是指运用机械设备开采挖掘、加工建筑用或生产建筑材料用的沙、土、石料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沙石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交通、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