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鲁地税发[2002]31号)下发以后,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纳税约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管地税机关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具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地税机关。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工作掌握的各类信息,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分析后,认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约谈对象。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主要包括:
1、对取得或应该取得的收入未申报或零申报的;
2、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本期应纳税额与上期或以前年度同期相比存在异常变动的;
(三)年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异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2、年平均工资增长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四)在华停留时间与地税机关掌握的时间不符,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五)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合并申报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机构、场所)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所取得收入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现象,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纳税约谈的。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集整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基础资料以外,还要收集以下资料:
1、派遣机构、单位开具的外籍人员工资证明(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派遣机构、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有资格从事涉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籍人员收入证明,外籍人员所在企业的涉税信息;
2、公安、劳动部门掌握的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就业登记、车辆登记、居留暂住等相关信息;
3、外籍人员的工作经历、境外企业担任职务、境外工资收入以及家庭情况。尤其是纳税人个人爱好以及其他个人消费方面的情况,包括住房、交通工具等;
4、外籍人员原国内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薪酬支付标准;
5、外籍人员派遣单位所在国基本工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资料;
6、外籍人员在派遣单位、境外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兼职等方面的经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