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4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将书面申请、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产品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资料的备案每年度进行一次,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之前。
二、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样式 见附件1,各局自印),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县局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及时办理已征增值税的退税手续。
三、由于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各局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于200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对纳税人所报送备案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对纳税人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在税款所属期2006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各区县局一次性办理增值税的退税手续。
四、为掌握我市执行此项政策的有关情况,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前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2、《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
2006年9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