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4
各区、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现就房地产开发业务税务鉴证报告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提交未完工项目税务鉴证所需资料(见附件1)。二、要求税务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审核程序客观详实地出具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项目税务鉴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鉴定报告
抄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