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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5]1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33

皖地税〔2005〕1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需要明确的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1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440号)和《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4]3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中明确了有关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时限,以前各级地税机关公开承诺的减免税审批时限如果超过规定的要立即修改;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不超过《通知》规定各项办事时限的前提下,本着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基本原则,可结合当地实际,尽可能缩短减免税的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培训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办法。同时,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加强催报工作,做好申报审核及提醒工作,准确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严格减免税审批管理,加强减免审批环节监督,严肃追究不当减免当事人责任,严防不廉行为发生。
四、各市地税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省地税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和建议等。总结报告所需统计指标另行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
 

 

 

 

 

 

 

 

 


主题词: 税收  减免  办法  转发  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1日封发
校对:征管处  胡戚林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551-5100734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二○○五年八月三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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