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6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603号
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99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5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995号
北京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20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