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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5]9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4

皖地税〔2005〕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19

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分类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集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贸市场包括各类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的总额。大、中、小市场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省辖市大型市场为200万元以上,中型市场为100-200万元,小型市场为100万元以下;县(市)级大型市场为100万元以上,中型市场为50-100万元,小型市场为50万元以下。 ?
    第四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按照《安徽省地税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由市地税局统一制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和生产经营规模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国税、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强化对纳税人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资金流量及变化情况,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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