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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5]10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6

皖地税〔2005〕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今年上半年,省地税局组织力量设计了纳税评估(预测)模型,编写了《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下半年,省地税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设计开发相应的软件系统,并在部分市地税局启动纳税评估(预测)试点工作。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借鉴,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培训,积极稳妥地开展纳税评估试点。为保证我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能够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五年八月一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纳入征管资料“一户式” 储存管理;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是:
    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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