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5]1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名单
二○○五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锻压协会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制定增值税返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名单
一、数控机床生产企业名单
1. 北京第一机床厂
2. 北京航天数控系统有限公司
3. 北京第二机床厂
二、铸锻件产品企业名单
1. 北京北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第一机床(高碑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铁路丰台机车车辆配件厂
三、模具产品企业名单
1. 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2. 北京东方模具厂
3. 北京机电研究院精密模具公司
4. 北京兆维工装有限公司
5. 北京模具厂
6. 北京鑫迪模具制造公司
7. 北京航天数控系统有限公司
8. 北京迪蒙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9. 北京市北铝同益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10. 北京吉驰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京财税[2005]11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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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5]1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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