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5〕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00五年六月七日